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758号之一
原告: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XY6R37R,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人民北路388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王贤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成,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T8RX0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智识路26号启迪城立业园03幢。
法定代表人:殷健。
原告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379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6415元,由原告盐城志达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