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民初3033号
原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门大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博文,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菱角市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俊。
原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采公司)诉被告南京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政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政采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剩余货款14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5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设备一套,价值29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于一个月内付清。2017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4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使用方发运了被告所购设备。但被告至今未付清余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创久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购销合同扫描件、收款通知、发货快递单及快递费结算依据、发票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瑞星虚拟化系统安全软件、防病毒软件、统一管理平台等,全同金额为29万元,最终用户为涟水医院;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支付50%的预付款,余款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收到合同预付款后8个工作日内交货;如被告未按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货款,每迟延一天,按支付金额的0.1%向原告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
2017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4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合同标的物,并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原告陈述案涉标的物目前已由涟水医院实际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但被告未结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未超出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创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政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5000元及违约金14500。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给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