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82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崔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光华大厦A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勇,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苏0508民初820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华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