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青岛海盛幕墙有限公司、唐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21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0211民初91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0000元、违约金1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冻结*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山建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住房城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山新华西道支行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中国工商银行*山建北支行名下银行存款255282.5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00元,将案款247082.5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幕墙有限公司。本院根据财产线索,向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此债权尚未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