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冀02民辖终640号
上诉人唐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1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唐山英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为货物接收地,故本案应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货款及利息,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审判员 于 芳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