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345号之二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BAGK1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汤铜公路以东。
负责人:侯本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吴云(实习),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48BT9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临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维。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73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0000元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张才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