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345号
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BAGK1B,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茶岗社区汤铜公路以东。
负责人:侯本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吴云(实习),湖南旷真(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48BT9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山国际企业研发园临麒路**。
法定代表人:李有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平达新型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告江苏昊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40000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才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