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7562号
原告:南京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MWQGL8X,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外沙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子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设,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0683273B,住所地,住所地在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创研路**人工智能产业园**楼****、413Biv>
法定代表人:赵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恩光,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2021年2月22日,原告南京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顺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管 悦
见习书记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