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93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85××××××××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0683273B,住所地在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创研路266号人工智能产业园三号楼4层408室413B。
法定代表人:赵辉。
原告**与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葛鹤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管 悦
书 记 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