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379-1号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顺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综合一区7403号。
经营者:**可,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创研路266号人工智能产业园三号楼4层408室、41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顺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申请追加南京中忆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独任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