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2财保21号
申请人:****添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25幢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道湖畔花城281-101。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299弄15号30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添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添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添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