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1699号
原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伊通河以东、南环城路以南中海国际社区HG1幢15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瀚邦.****C座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