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637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