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581民催4号
申请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常生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3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6557、票面金额为19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申请人***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钱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