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671号
原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大界牌竹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TXTA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高铁站东300米路南华尔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383347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