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671号 原告:***,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大界牌竹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TXTA4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高铁站东300米路南华尔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383347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河南奥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