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629号之一
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原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开原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张然,系该中心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8元,减半收取13994元,由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