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6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兴旺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孙若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秋,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开原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长征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李香辉,系该局局长。
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财政局、开原市财政金融审计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辽0111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开原市财政局银行存款人民币1114971元。申请人陈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财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开原市财政局银行存款人民币11149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闻 萍
书 记 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