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1555号
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6874754079,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寨乡兴旺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孙若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晋秋,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七八巷3-2号1-2-2,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辽宁白沙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500MA0YBR1G9P,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枫街75-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亚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白沙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白沙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69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白沙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690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费1474元,由申请人辽宁大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池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