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1103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泰东辰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0。
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东周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贤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都市花园宾馆,组织机构代码:×××947。
住所地:新泰市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贾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新泰东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都市花园宾馆(以下简称都市花园宾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于2017年3月22日委托鉴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本院延期审理,2017年12月29日恢复审理,被告(反诉原告)都市花园宾馆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反诉原告)都市花园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都市花园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泰市青云街道都市花园宾馆负担。
审判员鞠万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