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916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花园小区15号楼4**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264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