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916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8日,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花园小区15号楼4**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2641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