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1513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环秀办事处孙家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1182641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绥江县。
原告***与被告青岛卓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资336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建筑劳务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未予支付,请求判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找不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