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7239号

原告: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安丰海,总经理。

被告: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绪青,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青岛蓉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