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4907号
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黄岛区大珠山中路***岩村甲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柏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青岛福升源建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