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83民初3714号
原告:***,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君和广场B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19829654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迁安市。
第三人:金瑞来,男,56岁,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瑞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亮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