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远市良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抚远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33民初1061号
原告:抚远市良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寒葱沟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抚远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建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抚远市良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抚远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