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驰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7905号

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九里街道九里山西路号空间信息产业园3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代码91320302MA1WOW1T9L。

法定代表人:祝秋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微信零钱(账号:qaz17791773575)、支付余额(账号:18×××21)共计30万元,并提供了申请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为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码:2044304852020000105)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微信零钱(账号:qaz17791773575)、支付余额(账号:18×××21)共计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彭永俊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雅丽

书记员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