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驰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MA1W0W1T9L,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祝秋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RCMC7W,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312民初85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上述已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传票,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021年6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1月、6月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债权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到期债权。
5.因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决定对***司法拘留15日,但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故本院作出的司法拘留措施暂未实施。
6.申请执行人***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其名下的公司分别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丰荷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徐州汇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鼓楼区***果蔬超市,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除本案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外,***名下并无其他三个公司。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积极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1年6月走访被执行人住址,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本院于2021年5月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拉入失信名单,2021年5月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1年6月通过执行智慧分析系统分析显示,被执行人可执行能力为0.00%。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在执行局将被执行人徐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共计906388.00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12民初8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书军
审判员  洪 伟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 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