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5490号
原告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C5-3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云五金机电农机市场一期大厅二楼19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虎俊,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就不同种类及数量的货品分别签订了《供货协议》一份、《商务合同》两份。现原告以三份合同总欠货款131846元将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系基于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产生,故被告就三份合同分别享有答辩权,现原告诉请,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城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936元退还原告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