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山市兴龙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601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
被执行人:文山市兴龙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住所地文山市小寨安置区7号。
经营者:龙选标,男,住文山市。
本院在执行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山市兴龙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邦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山市兴龙电力器材经营安装部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不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