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510号
原告:西咸新区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厂社,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重源,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琰恒,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鑫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咸新区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捷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燕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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