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7字第306号
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独山镇界子墩村。
法定代表人:纪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宿松县。
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黄梅县绿源界子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