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银达电器有限公司

罗刚与成都华银达电器有限公司、申海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民初3118号
原告:罗刚,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罗刚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银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港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长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高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江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豪,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成都宏程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长城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罗刚与被告四川华银达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宏城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刚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胥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