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异209号
案外人:刘某,女,汉族,2002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80号信都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粟世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4)成仲案字第430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本院执行案号(2016)川01执字718号。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刘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某撤回案外人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杨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