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6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时代川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和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时代川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青0222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以本案事实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5.04元,减半收取35092.52元,由上诉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