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美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美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3民初15884、15885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20号东门百货广场大厦西座楼13楼89-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7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201808217045。
被告:山西金美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临运小区11号楼一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美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按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巩新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饶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