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县河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尹兴乾,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
法定代表人:朱俊超,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廊坊国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威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9534.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