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与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厂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河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三河市电厂北侧、东环路东国有地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燕钢冷轧钢板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由于该财产目前无法拍卖变卖,不宜执行。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