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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与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厂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河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黄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立马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永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