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兴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4632558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396号1幢261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严敬形,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款本金1485917.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47元及执行费17259.1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台门式起重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三台门式起重机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评估、拍卖和变卖,现均已流拍,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暂时未提供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有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敬形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18年11月15日,本案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485917.65元及利息,本案未执行到位诉讼费9447元、执行费17259.18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18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