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舟大道396号1幢261室。
法定代表人严敬形,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舟山市招宝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涉及后续租赁费的统筹处理需要,经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执行的(2018)浙09执52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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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