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惠丰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某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7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兴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丰国际海运有限公司(HUIFENGINTERNATIONALSHIPP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惠南镇拱极路2289弄9号302室。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惠丰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72执119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