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9-5号
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债权人:***。
债务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潘武海,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9号拍卖船舶的执行裁定,于2014年7月10日拍卖了债务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成开渔冷7”轮,所得价款115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76824元,现存1073176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债权人:***。债权性质:船舶优先权;债权数额:13800元(不含债权登记费1000元),由本院(2014)甬海法权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性质:船舶留置权;债权数额:1528671元(含专项服务费346944元),由本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以上债权总额为1542471元,大于实际可供分配的拍卖款1073176元。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受偿13800元;
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1059376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同,”成开渔冷7”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家强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可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9-4号
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兴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债权人:傅纪祥,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新峰村屺峙一组69号。
债权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浓家门街道滨港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债务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39弄29号。
法定代表人:潘武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9号拍卖船舶的执行裁定,于2014年8月8日拍卖了债务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成开渔冷2”轮,所得价款230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160790元,现存2139210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
债权人:傅纪祥。债权性质:船舶优先权;债权数额:16750元(不含债权登记费1000元),由本院(2014)甬海法权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债权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性质:船舶留置权;债权数额:1863842元(含专项服务费419804元),由本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债权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性质:船舶抵押权;债权数额:6520966.12元(不含债权登记费1000元),由本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
以上债权总额为8401558.12元,大于实际可供分配的拍卖款2139210元。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
***:受偿16750元。
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偿1863842元。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25861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同,”成开渔冷2”轮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执行员***
执行员***执行员***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