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武海。
申请人舟山市海晨船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海之星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成开渔冷2”、”成开渔冷7”两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