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376号
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被告: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6.00元减半收取90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