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6民初1255号
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物可美拉超市,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经营者:***,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物可美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长春市吉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季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