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3执保63号之一
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京海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DCXW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路**统一是信用代码91130931MA07LDBL5J。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0670X7。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8027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证号:京20**朝不动产权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