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55号
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京海花园3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DCXW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李时珍路22号。统一是信用代码91130931MA07LDBL5J。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0670X7。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沧州份公司、北京同济达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8027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临港阳光鑫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