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执复27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县柳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一案中,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提出复议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