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

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4执保17号 申请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暂无可供保全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524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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