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4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水岸公馆D6号楼105门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南山花园4-1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柳河县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2)吉0524执保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提出如下异议请求:请求撤销柳河县人民法院(2022)吉0524执保68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柳河胜利路支行22050110098309088888账户的查封冻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海洋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